湖南女子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5-14 16:15:36  发布人:admin_kyc  浏览量:7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和《关于推进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服务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教发[2010]45号),发挥学院和地方企业各自的资源优势,培养创新型人才,拓展学院学科建设平台,进一步提升学院学科建设水平及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规范和加强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是指以湖南女子学院为牵头单位,由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工业园区作为合作单位,双方在培养创新人才、开展课题研究、促进应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具有实质性意义和发展前景的基地。

第三条 基地实行滚动式建设和发展,在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和淘汰。在建设过程中如评为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则按照《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基地的基本条件:

1.基地必须由学院各系部以学院名义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工业园区共同组建。

2.基地处于我院人才优势和创新优势突出的技术领域,基地合作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实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认可度,并能够满足学院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的要求,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3.基地应建在合作单位,必须有固定的科研活动场所,能够为我院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4.基地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与管理团队。基地技术负责人由我院相关各系部派出的技术成果代表人担任,管理负责人由合作单位派出的经营人才担任,或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5.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对协议到期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五条 符合申报基地基本条件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可由牵头的相关系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申报,经合作单位签署配套措施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向学院科研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2.合作单位与我院开展产学研合作意向的证明材料;

3.申报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六条 基地立项程序:

1.系部向科研处提出基地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科研处对拟申报基地的基本条件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3.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的组建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初步确定基地立项建设名单,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4.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并授予“湖南女子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牌匾。

5.各系部与合作单位签订“产学研合作基地”协议书。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湖南女子学院是基地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授权各系部对以我院作为牵头单位的基地进行直接管理。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与合作单位友好合作,共同制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 基地设负责人,采用负责人负责制,学院与合作单位互派一名负责人参与基地建设,各系部代表学院应提供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基地合作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安排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基地建设,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支撑基地开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九条 基地要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应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基地,开展研究,产出一批科研成果。

第十条 基地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为学生到基地开展实习实训和合作单位人员到学院进行在职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和推动合作单位技术带头人到学院给本科生授课和进行学术交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

第十一条 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我院推进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二条 根据基地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内容及建设效果,遴选出校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学院每年根据预算拨付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用于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上报学院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处每三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建设进行评估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基地,学院将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申报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或停止资助、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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