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日期:2018-08-31 15:08:06  发布人:admin_kyc  浏览量:1525

 来源: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网

http://www.hnjykxgh.com/index-2.2.asp?typeid=13

 

湘教科规通〔20181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依托单位、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

现将《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18620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86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参照省社科基金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要瞄准本研究领域的前沿,构建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的开放平台,打造高水平创新型教育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引领示范的作用,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创新理论,繁荣发展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基地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各市州、县市区教育科研机构,公平竞争,择优设立。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通过建设,把研究基地打造为:全面展示我省教育科研成果的窗口;最新教育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试验田;引领全省教育科研快速、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区;服务教育决策的智库和教育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实行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与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市()县(市区)教育科研单位共建的管理体制,以学校自建为主。
  第七条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确定基地建设标准,受理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通过课题立项给予项目与经费的支持。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上述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基地依托单位(学校或者市州、县市区教育科研机构)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基地的申报工作;为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支持;组织和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聘任首席专家,首席专家任期应不少于3年,学校解聘或变更基地首席专家应报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督促与检查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负责全面履行基地的基本义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基地研究方向、制定基地建设的具体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负责向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荐单位申报基地;对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向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总基地建设情况。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鼓励达到申报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竞争。评审工作采取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

1.首席专家

   1)近五年内主持并完成过基地申报的研究方向或者相关研究方向的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以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立项的教研教改课题等。

2)近五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国家一级学术团体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3)近五年内在基地申报的研究方向发表过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或全省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和知名度。

2.研究团队

1)拥有一支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研究队伍,人数不少于8人。

2)核心研究成员中有1-2名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带头人;至少有135岁以下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研究团队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发表科研论文不少于10篇。

3.研究方向

1)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来发表和形成的科研成果与基地确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密切的联系。

2)在该研究领域形成了较为鲜明的特色。研究团队成员有主持过相关研究方向课题的经历。

3)未来三年至五年有比较系统、超前、可行的具体设想。

4.研究条件

1)所在单位领导对教育科学研究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基地大力支持,每年提供不少于10万元科研经费。

2)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

第十三条 市、州教育科研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

1.首席专家

1)近五年内主持并完成过基地申报的研究方向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以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立项的教研教改课题等。

2)近五年内获得过相关领域的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省一级学术团体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3)近五年内教学经验丰富,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并在申报的研究方向教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具有较高的权威。

2.研究团队

1)拥有一支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教育教学科研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

    2)核心研究团队成员中有1名特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至少有135岁以下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研究团队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发表的科研论文不少于5篇,或者获得过相关学科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3.研究条件

1)所在单位领导对教育科学基地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每年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经费。

2)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

第五章 基地基本权利

    第十四条 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统一挂牌。

    第十五条 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建设周期内由省教科规划办支持立项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基地重大课题一项(课题经费不少于10万元)。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申报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十八条 基地首席专家和核心研究人员优先参与制定全省性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优先参加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与评选,优先参与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的教育科研咨询、培训与指导等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省教科规划办资助出版基地的成果,统编为基地成果丛书。

第二十条 优先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第六章 基地基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通过组织专项和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认真履行教育科研“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三大职能,使教育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高水平、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教育科研团队,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贡献力量。

第二十三条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推广学术研究成果,成为全省教育科学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二十四条 咨询服务。通过承担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思想库及咨询服务基地。

第二十五条 教改实验。每年能够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确定相关的教研教改项目,组织教师开展实验,并将取得的实验成果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推广交流。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设立研究基地学术指导委员会。根据基地方向遴选专家,建立联系点制度,跟踪指导。

第二十七条 基地所有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教材、调查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和教案等),都必须按学术规范的要求,明确标识基地研究成果,否则一律不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各基地应及时将基地重大研究动态报送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研究基地建设期内至少组织一次对基地建设情况的督查与指导。

第三十条 研究基地学术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定期对研究基地进行指导和督查。每年对每个基地的实地指导不少于2次。

第三十一条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建设期满组织评估验收。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评估的主要内容: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
评估的重点:检查评估工作以科研质量和教学实践为导向,高等学校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市州教育科研机构、中小学、幼儿园重点考察教育教学改革的效果、示范引领作用发挥的情况、教学团队和整体运作。

3.评估的方法: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估前三个月向基地单位发布评估通知,完成建设周期的基地填报《湖南省“十三五”教育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周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撤销基地资格等处理:                

    1. 基地依托单位(学校或者市州、县市区教育科研机构)对基地建设不重视,没有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2.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3.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学术不端现象。

第三十三条 评估验收合格的基地,给予通报表扬。评估优秀的基地可直接进入“十四五”基地的建设。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基地依托单位(学校或者市州、县市区教育科研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基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基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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