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1-08-24 15:44:22  发布人:admin_kyc  浏览量:3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女子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女子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以下)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素质好,遵守宪法和法律,立德树人,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具有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个聘期,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分配比例,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原则上,每个设教师岗位的院(部)至少有1人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双肩挑”人员占教师岗位所在院(部)名额)。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与校长提名相结合、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根据各院(部)学科、专业分布和学科建设水平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委员候选人遴选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各院(部)按分配名额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以及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候选人,拟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党委会审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3名及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在一届任期内,作为委员的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若发生岗位变更,依职务替代原则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二级学院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要求是二级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学术委员会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 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或者审议: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和科研奖项等;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重大事项秘书处须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委员并发放相关会议材料。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然后报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定。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学术委员总数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秘书处负责起草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定期将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抄送至每位委员。

第二十九条 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依据《湖南女子学院章程》,并经学术委员会总数2/3以上的委员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湖南女子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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