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湖湘女性数据中心实物收集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3-13 17:58:23  发布人:admin_kyc  浏览量:40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南女子学院湖湘女性文化数据中心实物收集和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安全、合理使用,促进中心建设工作高效、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科研及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中心项目的经费使用在参照《湖南女子学院科研经费报账细则》(湘女院通字[2017]114号)执行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实物的确认。获得实物信息后,经手人、2名证明人共三人查看实物、考证实物,与实物所属专业小组共同商议(单批次在5万元及以上的物件需请行业专家鉴定),报项目组组长审核确定。

第二条 物件的议价。单批次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物件需经手人和2名证明人共同商议,所在专业小组负责人审核确认;单批次在1万到5万元(含5万元)的物件需经手人、2名证明人、所在专业小组负责人共同商议,项目组组长审核确认;单批次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物件需经经手人、2名证明人、所在专业小组负责人、项目组组长共同商议,按照学院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要求。经费开支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报账时提供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特殊情形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或取得合规票据且单批次在1000元以下的,按照学校审批程序据实报销。报销时须附开展工作的佐证材料、开支详细说明、收款人签名或按指印的收据(须详细写明收款事项和标准)、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资料,按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审批后据实报销。

第四条 报账票据及要求。项目组成员须按照实际开展的活动据实支出,以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财务处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审核。报销经费时,报账人除提供合法票据以及公务卡刷卡小票(符合刷卡规定的开支)外,有关经费报销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凡报账票据要有项目负责人、项目专业小组组长、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依次亲笔在相关报账单据上背书签名,同时说明款项支出的用途、与本项目执行的相关性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

第五条 实物的管理。所购实物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登记造册、入库归档,由实物所在的专业小组安排相关人员暂时负责管理,博物馆建成后再移交博物馆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组报账流程为:经手人签字;2名证明人签字;所在专业小组组长签字;项目组组长签字。再根据金额大小参照《湖南女子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办法》中资产购置审签程序执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归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从2018313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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