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是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有利于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高校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和实践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育人体系建设,规范产学研合作教育各项工作的管理,促进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机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教育是开展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产学研合作教育是指充分利用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包括独立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团队、科研机构)等多种不同教学环境、教学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把以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学校教育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培养实践能力为主的生产、科研、实践有机结合的教育模式。目的是为了解决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社会竞争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及系(部)与企业、行业、科研院所等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产学研合作教育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成员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方向;
(二)领导、组织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的实施,审批重大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
(三)审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政策、相关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研讨和解决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第五条 学院成立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统筹协调,归口管理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制订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加强校地、校企、校校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洽谈并签订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
3.协同系(部)与企业、行业和科研院所建立深度合作机制,开展实质性合作;
4.协同系(部)共同负责与企业、行业和科研院所的联系交流工作,建立定期、有效的联络机制,开展校企间的广泛交流。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科研处职责:
1.负责与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共建研究所、研究中心和科研团队等科研平台;
2.协同系(部)与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共同申报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合作进行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进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3.协同系(部)与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创建服务社会团队,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以及技术转化等社会服务项目;
4.协同系(部)引导一线教师在申报和研究科研项目时吸收优秀学生参与,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时选择与教师科研项目相关的题目,在承担教学任务、编写教材与实验指导书时融入科研成果。
(二)教务处职责:
1.负责起草产学研合作教育中有关“合作育人”的政策措施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成立由“校、企、研”三方人员构成的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共同参与专业设置与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企业课程建设与教材开发;
3.协同系(部)进行课程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教、学、做”的有机融合。
(三)人事处职责:
1.负责建立“双师双能型”师资培养机制和起草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协同系(部)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并组织“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工作;
3.协同系(部)聘请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外聘教师,协同教务处制定并不断完善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四)招生就业处职责:
1.负责制定产学研合作教育中有关“合作就业”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协同系(部)共同负责与企业、行业和科研机构等就业基地的开拓、协议签订和联系交流工作,建立定期、有效的联络机制和企业文化的提前渗透机制,让学生提前熟悉和了解企业制度与文化,促进学生的就业适应性、职业匹配度地提高,促进学生就业与企业需求的有机结合;
3.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了解我院学生的毕业去向、毕业生与企业人才需求的匹配度,并给我院人才培养改革提供依据和支撑,对接企业、行业需求,培养适合不同用人单位需要的女性应用型人才,共同推进合作就业。
第七条 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为组长,系(部)其他领导和教研室主任为副组长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开拓、实施和总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系(部)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和制定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实施方案,促成学院与企业、行业和科研院所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交院科研处备案);
(三)开展共建实验室、实训室的可行性论证,实现学校与企业共建、共管、共享合作资源,并共同开展行业培训;
(四)负责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产学研合作教育方案的落实、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组建学院、企业、科研院所三方人员组成专业建设委员会及课程建设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聘请企业、科研机构兼职教师等交流活动;
(六)积极探索和实施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做好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工作,并做好本部门产学研合作教育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七)配合科研处做好校企的联系交流、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和产学研合作教育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合 作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原则:
(一)坚持“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发展”的服务面向原则。
系(部)应主动适应地方、融入地方、服务地方,应坚持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产学研合作教育应立足学院长远发展,立足湖南、面向全国,逐步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人才服务、科技服务、决策服务和文化服务。
(二)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我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当好智囊和参谋。校企双方应平等相处、诚实守信、权利义务对等,通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坚持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各教学系(部)应结合各专业培养目标,在合作过程中注重学科建设,创新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广大师生在合作中应得到锻炼,了解行业动态、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文服务和学生就业,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服务的同时,全面展示学院形象,扩大学院影响,提高办学效益。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条件:
(一)合作对象的基本条件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单位必须是正式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设备先进、生产工艺领先、管理规范;与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较高的关联度;具有较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合作教育项目的基本条件
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能促进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能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毕业生就业形成良性循环,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加工平台。
(三)不宜引进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范围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教育形式。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学院和企业、行业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作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合作效果以是否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是否双方满意作为检验标准。学院和企业、行业和科研机构通过协商,围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和合作发展”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
(一)联合培养。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双方共同研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享教学资源,共同组织认知实习、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教学活动,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管理,协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毕业时经考合格后,产学研合作教育双方共同推荐就业。
(二)共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践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双方合作开发与实验实训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开发和优化实习实训基地功能,实现“校内实训基地生产化”、“校外实训基地教学化”,建立融“教、学、做”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
(三)订单式培养。根据企业需求在各专业学生中选拔并组建定向培养冠名班,结合企业的人才需求规格、岗位技能标准、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进行相关课程置换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学生毕业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合作企业就业。订单式培养主要的形式可以是招生前定向培养和入学后订单培养。
(四)项目研发合作。学院利用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积极参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项目研发,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参与政策研究及政策咨询,参与项目策划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管理主要有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年度评估和项目周期评估等。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由科研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院系(部)年初要向科研处提交学期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计划,每学期结束时上报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总结,及时反映产学研合作教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上交科研处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一)立项。拟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部门需填写《湖南女子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立项申请表》,报院科研处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科研处对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总体情况,包括合作企业资质、合作形式、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时间等事项审核认定后报学院产学研合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批准。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经学院产学研合作领导小组审定,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院签署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凡批准立项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系(部)在学院统一制订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具体条款,形成产学研合作教育协议书(合同书),经双方领导审阅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举行签约仪式,签署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教育双方可互授匾牌,具体名称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年度评估和周期评估工作。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将实施年度评估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年度绩效评价。学院每年的12月份对各系(部)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进行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师资培养和功能开发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按照合同(协议)及方案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学院内合作部门申请,科研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依据财务预算从办学经费中单列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经费作为项目资金。重点解决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校企联合教学、教材建设及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系(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8年7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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