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促进我院高级别项目快速增长,以高级别科研项目带动学院科研的整体发展,学院设立湖南女子学院高级别科研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
第二条 高级别科研培育项目遴选的范围为:准备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全国艺术规划项目等单列学科)、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高级别科研项目。
第三条 培育项目的评审由科研处组织院内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培育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高级别科研培育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不受理临时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 湖南女子学院高级别科研培育项目申请人只能获资助一次,项目实施时间为3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一般要求是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我院在职教师。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请材料必须属实、齐全,且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认真填写《湖南女子学院高级别科研项目培育项目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系部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所填内容真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条 科研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系部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不接受个人直接递交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培育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组织院内外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独立完成。评审专家组由院内各相关学科的专家、院学术委员会相关成员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院外专家组成。评审活动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业领域专家组通讯评审、评审专家组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形式审查,有如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申请者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格条件;申请项目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报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五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领域专家组。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组在专业领域专家组推荐基础上进行评议,在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按计划指标以得分多少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经主管院长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处、受资助者所在系部和受资助者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培育项目项目的管理。科研处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受资助者所在系部要保证培育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结题验收的监督配合工作;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育项目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十九条 项目结项时,受资助者应至少完成以下目标任务中的一项:
1.申报成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全国艺术规划项目等单列学科)、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高级别科研项目一项;
2.自然科学类项目研究成果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一般应由项目主持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SCI、EI(工科)源期刊发表与本项目相关的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且以湖南女子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3.人文社科类项目应由项目主持人以独著身份至少在本学科CSSCI、SSCI、A&HCI 源期刊发表与本项目相关的论文2篇。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受资助者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获资助者须提出申请,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受资助者每年年底须填写《湖南女子学院高级别科研培育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由所在系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签署意见,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湖南女子学院高级别科研项目培育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不再申报高级别项目,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停经费使用。受资助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科研处调查核实后,报请学术委员会核准撤销资助。
第二十四条 培育项目主持人不得更换。因各种原因,主持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中止该项目,所有经费予以追回。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文件对获资助的培育项目项目拨付研究经费,单立账本,专款专用。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
第二十六条 培育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和使用严格按照《湖南女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支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负责人、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在项目执行期内,经费报销总额不能超过资助额的50%,其余部分在项目结项后报销。
第二十七条 在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经检查,项目组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完成目标的或未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已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编制《湖南女子学院高级别科研项目培育项目财务决算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定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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